欧盟碳市场作为全球最成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其市场结构清晰,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相互衔接,共同保障了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一级市场通过配额分配和项目减排量的创造,为市场提供了基础资产;二级市场则通过场外交易和交易所交易的多元化机制,提升了市场流动性与价格透明度。随着制度的不断演进,欧盟逐步由免费分配过渡到以拍卖为主的机制,并通过交易所的集中化运作与清算体系的完善,有效降低了交易风险,强化了市场稳定性。这一市场结构不仅为碳价形成提供了坚实基础,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碳市场的制度设计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经验。


欧盟碳市场结构

与我们熟知的资本市场类似,欧盟碳市场也可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其中,一级市场是创造碳资产的市场,即碳资产首次发行和销售的市场,该市场主要涵盖碳配额和项目减排量两类基础碳资产。二级市场是已经创造的碳资产交易流转的市场,主要包括碳资产现货及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

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欧盟碳市场的完整结构。两者不仅确保了欧盟碳排放成本效益控制,还促进了欧盟碳价的稳定和透明,为欧盟实现减排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一方面,一级市场通过拍卖提供了新的碳配额,为二级市场增加了流动性,而且配额的拍卖价格还为二级市场提供了重要的价格信号。另一方面,二级市场的交易活动反过来也会影响一级市场的策略和政府分配配额决策,有利于碳市场整体稳定性。(见图4-12)

图4-12 碳市场结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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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公开信息绘制。

一、一级市场

欧盟碳市场的一级市场创造的碳资产包括碳配额和项目减排量,配额分配方式主要有免费分配、固定价格分配和拍卖(Auction)三种,而项目减排量的产生则需根据相应方法学完成项目审定、监测核证、项目备案和减排量签发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当碳配额或项目减排量完成在注册登记簿的注册程序后,就变成了其持有机构能正式交易、履约和使用的碳资产。[1]

自2005年欧盟碳市场启动以来,欧盟配额分配机制进行了多次改革,经历了由免费分配逐渐过渡到有偿拍卖的发展过程。在欧盟碳市场发展的前两个阶段(2005—2012年),欧盟委员会基于控排企业和行业的历史排放数据,对大部分配额进行免费分配,主要目的是减轻碳市场运营初期对控排企业经营的经济影响。因此,在上述时间阶段,配额拍卖的比例非常低,大部分成员国几乎没有进行拍卖。然而,基于历史排放情况的免费分配模式造成了“用多分多,用少分少”的分配结果,既不利于促进企业低碳转型,还造成了企业在短期出现超量排放的不合理现象。自第三阶段(2013-2020年),欧盟碳市场改变碳配额的分配方法,从基于历史排放情况的历史法,转变为基于行业减排领先水平的基准法。同时,欧盟还在大力推动碳配额有偿拍卖的分配机制,使拍卖成为默认分配方式,不断降低免费配额的比例直至取消免费配额。(见表4-1)

表4-1 欧盟碳市场四个阶段配额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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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欧盟委员会

除了配额,一级市场另一种重要碳资产是基于项目的减排量,例如来自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项目的减排量。其中,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其允许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并获得可用于满足其减排目标的减排量CER,一单位CER代表一吨二氧化碳。联合履行机制则允许发达国家之间相互合作,通过在彼此境内实施减排项目来获得减排量ERU,一单位ERU同样代表一吨二氧化碳。欧盟碳市场对上述国际减排量CER和ERU的接纳和限制措施也进行了分阶段的调整。在第一阶段(2005—2007年),欧盟仅以质量标准限制国际减排量的使用;进入第二阶段(2008—2012年),欧盟开始设立针对不同行业控排企业使用数量的限制标准;到了第三阶段(2013—2020年),欧盟虽然仍允许使用CER和ERU,但为促进欧盟内部的减排活动,对其使用限制措施进一步趋严;最终,欧盟在第四阶段(2021—2030年)禁止了CER和ERU在欧盟碳市场的使用,但是尚未正式纳入碳市场的农业、建筑、运输等部门仍具备使用国际减排量的灵活性。[2] 总体来看,基于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机制项目的减排量在欧盟碳市场的发展初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碳市场规则和制度的演进,国际减排量在欧盟市场中的重要性有所减弱。

[1] 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北京环交所,《中国碳金融市场研究》,2017年10月。

[2] 庞心睿,全球碳抵消机制的应用情况与展望,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2023年4月。更多信息请参考:
https://iigf.cufe.edu.cn/info/1012/6740.htm。

二、二级市场

如上文提及,欧盟碳市场的二级市场[3] 是已经创造的碳资产[4] 交易流转的市场。配额一旦在一级市场通过免费分配或有偿拍卖的方式分配之后,市场参与者可以选择在二级市场进行进一步的交易。

控排企业、非控排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提供商或其他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不同交易组织形式参与二级市场。这些交易组织方式主要分为两类,分别是场外交易(Over-the-counter, OTC)和交易所交易(Exchange trading)。根据非严格的定义,发生在交易所以外的每笔交易都可以被称为场外交易。场外交易主要包括控排企业间的双边交易以及通过银行等中间商进行的中介交易。场外交易的优势之一是交易双方可以在较小约束和监管下直接签订非标准化合同,这使得此类交易在合同条款设计、交易数量和交付日期等方面获得更高的灵活性。然而,场外交易市场的一个突出缺点是因其更易受到欺诈和不可信行为的影响,交易的风险偏高。在欧盟碳市场的初期,大部分的交易都发生在场外市场,其中多数交易是通过经纪人服务完成的。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为规避场外的交易风险,交易活动逐渐转向场内交易或清算。[5]

欧盟碳市场的场内交易主要集中在欧洲大陆能源交易所(ICE Endex)和欧洲能源交易所(EEX)。其中,欧洲大陆能源交易所是洲际交易所(ICE)与欧洲天然气基础设施公司Gasunie联合发起的,是交易欧洲天然气和电力的交易所平台。欧洲能源交易所成立于2002年,由莱比锡能源交易所和法兰克福能源交易所合并而成,目前是欧洲最重要的能源交易所之一。[6]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家交易所不仅提供碳配额现货交易、金融衍生品交易、清算、数据等方面的服务,还提供了一级市场的配额拍卖服务,例如欧洲大陆能源交易所主要对英国碳配额进行拍卖,欧洲能源交易所则被欧盟委员会指定为欧盟25个成员国和3个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成员国的碳配额拍卖平台[7]。(见表4-2)

表4-2 欧洲碳市场主要交易所及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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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从第三阶段(2013—2020年)开始,清洁发展机制减排量CER和联合履行机制减排量ERU需兑换为欧盟碳配额EUA后方可进行交易。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公开信息整理。

[3] 委员会法规(欧盟)在1031/2010号法规中对二级市场的定义如下:Article 3(11) of Regulation 1031/2010 defines “Secondary markets” as follows: “(…) the market in which persons buy or sell allowances either before or after they are allocated either free of charge or through auctioning”.

[4] 本小节主要讨论碳资产中的碳配额。

[5] German Emissions Trading Authority (DEHSt), Analysis and Assessment of Market Structure, Trading Activities and Further Developments in the EU ETS, Project No. (FKZ) 3713 41 504, August 2014.

[6] 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 (ESMA), Final Report Emission allowances and associated derivatives, ESMA70-445-38, March 2022.

[7] 更多信息请参考EEX官网:
https://www.eex.com/en/markets/environmental-markets/eu-ets-auctions。

交易所交易的流程主要由开立账户、碳资产交易、交易清算三部分组成。对于开立账户,欧洲大陆能源交易所和欧洲能源交易所均实行会员制,要求参与交易的主体开立账户,并缴纳会员年费。通常情况下,一些大型企业基本都取得了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然而,一些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一般会选择通过银行和经纪人参与到碳市场交易中。在交易清算中,英国的ICE Clear Europe Ltd.和德国的ECC AG分别作为欧洲大陆能源交易所和欧洲能源交易所的中央清算机构进行服务,交易所一方面将卖方的配额转划至自身账户,另一方面将等量配额转划至买方账户,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主体面临的交易风险。与场外交易相比,交易所交易具有以下优点。首先,交易产品完全标准化,无需谈判即可快速交易。其次,交易所可以集中地传递买卖报价信息,并及时公布这些内容。通过上述方式,市场参与者能够获得与配额价格和交易量相关信息,从而降低交易的风险和成本。 [8]

[8]German Emissions Trading Authority (DEHSt), Analysis and Assessment of Market Structure, Trading Activities and Further Developments in the EU ETS, Project No. (FKZ) 3713 41 504, August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