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欧委会根据《欧盟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市场竞争条例》(外国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中车四方股份公司参与保加利亚的公共采购行为展开外国补贴的深入调查。

这是外国补贴条例正式实施后的第一案,将对中国所有在欧盟境内的投资并购与参与公共采购的投标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本文结合外国补贴条例与中车青岛的投标行为,评析外国补贴条例的补贴概念、调查程序与中国企业在欧盟投资并购与参与公共采购的风控问题。

1、外国补贴条例中的补贴概念解读

从补贴的概念、实施主体以及获益企业角度来看,外国补贴条例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欧盟的《反补贴条例》基本一致,即政府或公共机构,直接或间接,给与企业资金资助,如政府的拨款、税收优惠、政府低价提供产品或价格与收入的支持。公共机构指的是中国境内的所有银行、金融、基金机构,这些机构提供的贷款、授信额度、承兑汇票业务等也被认定为政府对企业提供的资金资助。

2、外国补贴条例与货物贸易补贴的差异

外国补贴条例与欧盟的《反补贴条例》最大的差异之处在于:(1)前者更加注重中国企业在欧盟投资并购、参与公共采购的资金来源与投资额的构成和投资的目的;(2)在调查过程中,前者关注在欧盟投资企业所在国的经济体制;(3)调查期限为企业前3年获得的资金支持;(4)处罚的方式与在货物贸易补贴法律框架下的措施不同;(5)调查分为初步调查与深入调查(目前中车青岛处在深入调查阶段);(6)根据外国补贴条例规定,欧委会有可能针对中车青岛甚至股东企业开展实地调查,即调查补贴的重点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7)该企业的补贴是否扭曲了欧盟市场公平竞争;(8)在调查过程中,外国补贴条例要求欧委会考虑平衡补贴行为与欧盟经贸发展之间的利弊关系,调查的重点集中在欧盟境内。

所以,外国补贴条例即兼容了欧盟的竞争法理念也涵盖了货物贸易补贴的概念,在两者基础上进一步创立了一套新的跨境投资、并购与参与公共采购的外国补贴法律体系和规定,将传统的货物贸易补贴概念和调查程序纳入到了跨境补贴,涉及投资、金融与服务等一系列的投融资行为。

3、企业如何应对深入调查与构建风控体系

1. 深入调查的侧重点 – 欧盟境内与投资企业的所在国公司调查

欧委会深入调查涉及两个层面,(1)欧盟境内投资并购与参与公共采购企业的行为;(2)对在欧盟投资并购、参与公共采购企业所在国的主体企业进行调查(中车青岛),包括股东、集团公司,如果集团内有资金往来。

从外国补贴条例的立法与实施细则角度分析,所在国企业的调查将是深入调查的重点环节 – 企业资金来源与构成,海外投资的资金运作与目的,企业过去3年的营业状况与资金实力,政府拨款与银行贷款的运作和发放目的,政府资金支持与海外投资之间的关系。

具体而言:(1)企业所有与资金相关的政府文件、银行签署的借款协议、与海外投资相关的政府拨款或银行资金支持的中央与地方的文件;(2)被调查企业过去3年的审计报告,主要调查企业的经营状况,获取银行借款的目的与企业的运营之间的关系;(3)关注企业的短期与长期的负债以及与流动资产之间的关系;(4)递延收益的构成与获取的金额和企业financial position的关系;(5)公司的现金流量与盈利的评审,等等。

尽管外国补贴条例中没有明确关于投资欧盟经贸活动的母公司和投资公司的资产类的补贴,但是,涉及固定资产的海外投资与这些资产的获取方式也可能会是调查的内容。

2. 投资并购、参与公共采购投标的风险防控体系构建

欧盟的外国补贴条例并非旨在封堵中国企业在欧盟境内的投资活动,因为这个条例涉及所有第三国企业在欧盟的投资经营活动行为,其核心的关注点在于投资并购、参与公共采购的企业资金是否完全因所在国的政府(公共机构)的资金支持得以实现,欧盟必然要考虑该行为的本身是否扭曲欧盟的市场内部的公平竞争,是否符合欧盟的产业发展安全利益。

从欧盟的外国补贴条例内容来分析,规则的制定会更多地影响到中国企业在欧盟境内的投资经营活动,因为(1)中国的所有金融机构、基金、银行都被认定为是公共机构(职能上类同政府),而且私营机构也有可能在规则的层面被认定为是行使了政府的职能;(2)在调查过程中,规则专门设定了关于投资企业所在国的经贸体制;(3)扭曲公平竞争的考量点是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是否在同等的条件下因所在国政府的资金支持获得其他公司所不能获得的“竞争优势”。

对于已经在欧盟境内投资并购的中国企业,包括计划在欧盟境内投资并购或参与公共采购投标的企业,必须将风控置于投资规划的首位,要认真分析解读欧盟的外国补贴条例核心条款的含义,要关注企业的流动资金获取目的和资源的配置,要合理安排政府的拨款、固定资产的投入、银行借款的用途,和于海外投资相关的文件,等等。

另外,企业应该考量投资并购、参与公共采购投标行为的利弊分析,尽可能将外国补贴条例中的“投资于欧盟境内经贸发展的利益平衡”做详实的论证。